资料来源:宁夏新闻网
房地产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。在实践中,由于购买限制政策、特殊的购买偏好、隐藏的不动产信息等因素,以名购房的情况时有发生。以名购房是指不动产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的名字购买不动产,并以他人的名义登记不动产。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熟人、朋友、亲戚或情人之间。
今天,让我们来看看用名字买房子有多有效,房子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谁?
法律联系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总则
第一百四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
(1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
(Ii)词义的表达是真实的
(三)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得违反社会治安和良好习惯。
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但是,该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失效。
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第十五条行为人恶意向对方投诉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
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的所有权和内容的依据。
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。
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书。房地产所有权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相一致;记录不一致的,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,除非有房地产登记簿确实错误的证据。
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汇编适用的解释(一)
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物权状况不一致,证明自己是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,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,应当予以支持。
(第2021-36期)
[资料来源:宁夏检察院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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